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也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调整举办单位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二、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网上流程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选择“变更登记”模块,勾选需要变更的事项(可多选),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提交到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提交后,先由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通过,提交到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二)受理、审查、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网上受理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存在问题的直接退回事业单位,并注明理由。
(三)复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系统生成《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生成《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直接打印表格,并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四)发证。登记管理机关核对事业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的电子扫描件,材料一致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信息公开。事业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或举办单位官方网站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变更的登记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并通过系统的“信息公开备案”模块将公开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名称不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财务报表。
(七)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四、可否登记多个住所?新住所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根据新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该房屋产权证明;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承租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六)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提交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
五、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是什么?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如事业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已免职,且尚未任命新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暂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此种情况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该负责人担任事业单位相关职务的任职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其主持工作,或由举办单位党组出具文件说明其主持工作,并同意其拟任法定代表人。
六、开办资金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其变更的具体数额由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财务报表。
七、变更名称是否收缴单位印章?登记多个名称如何操作?
事业单位原名称已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换发新证时收缴原单位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原名称未发生改变,仅添加第二名称的,原单位印章可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的,在登录系统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时,点击单位名称栏右侧的“添加”按钮,在新添加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第二名称,多于两个名称的,以相同方式添加其他名称。请勿直接在第一名称后加括号填写其他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八、网上核准后,需要携带哪些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核准后,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携带下列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登记后申请材料将存入档案,标注“可为复印件”的,原件如不方便提供可提交复印件,除编委、编办文件外,复印件需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在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代签,并在签名后标注“(代)”字样)。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携带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原名称不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1.使用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
6.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原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名,不必加盖公章)。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及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报表(原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可为复印件)。
九、变更登记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如何办理信息公开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并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一)自行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可通过官方网站或举办单位官方网站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变更的登记事项面向社会公开。
(二)将信息公开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选择“信息公开备案”模块中对应的变更登记,在“公开位置”栏中填写公开信息所在页面的网址,并上传页面截图。事业单位提交后,先由举办单位审核,再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工作,不再需要打印备案书进行现场备案。
十、变更登记需要多久可以办结?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提交申请后,应定期登录系统查看审核情况,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换领证书。事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在提交申请后及时提醒举办单位予以审核。事业单位提交后到举办单位审核前的时间、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到事业单位复核前的时间,均不计入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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