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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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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聊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聊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聊城市文物局(以下分别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市级权限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新闻出版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电影事业、电影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市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江北水城·运河古都”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出版物、广播影视等市场发展,对相关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市内世界人文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市和市辖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影视、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市)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有关案件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聊城文化走出去。

(十七)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二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四)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中外广播电视合作节目的播出进行监管,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市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二十六)负责管理全市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二十七)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对本系统文艺演出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其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广播影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聊城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江北水城·运河古都”旅游品牌形象和聊城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审查。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市级权限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本系统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市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专项经费。监测全市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艺术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和各类职业剧团、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六)公共服务科(挂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牌子)。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

(八)市场推广科。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聊城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江北水城·运河古都”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市政府、民间以及有关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九)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建设相关工作。

(十)市场管理科(挂“扫黄打非”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相关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协助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一)文物管理科。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市文物资源,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市级以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市博物馆的设立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修复、借展、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十二)广播影视管理科。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承担对市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中外广播电视合作节目的播出进行监管。承担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承担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电影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新闻出版管理科(挂版权科牌子)。负责市内报纸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书号刊号管理工作。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和活动等的监管工作,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承担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负责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涉外以及涉港澳台著作权有关事务。组织开展全市版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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